<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条约,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缺陷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中,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假如合同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那样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则构成了履行迟延。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有缺陷,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水平标准。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办法不当、履行地址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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