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涉外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话如下:
关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怎么样设置问题,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作出了明确规定。198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一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年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中国大陆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中国大陆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需要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需要一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1994年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重申了上述原则规定。除此之外,1998年12月民政部发布的《国内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国内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国内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一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这类规定表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怎么样设置,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当地实质状况,指定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上述婚姻登记。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具备较强的政策性、政治性和时效性,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肯定的自主权,体现了务实灵活的原则,有益于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证登记水平和水平,有益于便捷当事人。由此,你厅关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设置的规定和现行的几种登记做法是有法规依据的,并无不妥。
另外,办理婚姻登记并非行政审批,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加以确认后,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并签发婚姻登记证书。个别地方把办理婚姻登记当作行政审批进行改革的做法,不应支持。
请你厅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合理确定涉外婚姻登记机构,保证婚姻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