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市企业的“货币发行权”,“上市公司控制权”更有价值,其获得当然地成为证券监管的重点,新《方法》的监管趋向是更为严厉。
通过一模拟的案例,描述了新《方法》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回收过程,从中可以看出,期间有很多不可控原因,买卖本钱也提升。预计现在市场环境下新《方法》的推行,将较大地抑制“壳”定义的炒作。
新《方法》关于要约价格的约定,比现行的规则宽松,体现了随行就市的原则,这一定量上平衡了对过程监管的过于严厉。而且,这项条约的修改,为基于私有化或套利目的的要约了提供便捷,预期市场整体低迷时这种回收将大行其道。
新《方法》的政策导向非常明显:对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上市公司回收给予支持;对已经获得控制权的股东增持行为宽容;重视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规范同业角逐和关联买卖问题;鼓励主动要约的回收方法。
面对《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感觉我们的中文水平太差,读不懂其中的逻辑关系,想想自己毕竟有多年的并购业务经验,其他非投行业内人士,岂不更是困惑?本文以简单的虚拟案例,描述了一下回收程序,一来让投资者知道回收人所面临的严厉监管,二来在对程序知道的基础上,投资人可以更理性地选择介入机会。
第一,《上市公司回收管理方法》是规范信息披露和要约义务的文件,主要针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回收,至于上市公司作为主并方的对外出击,不在文件的规范之列,而本人以为,全流通年代对于并购的期待,应更多的关注于上市公司本身:过往以现金或实物资产作为对价的方法,将被虚拟权证取代,说得夸张一些,公司上市,等于获得了货币发行权,对外扩张不再受现金资产的约束。以高价发行股票换取优质资产,假如盈利提高的速度快于股本扩张,即便协同效益等原因不被考虑,上市企业的盈利也会增长。这种并购,是全流通年代对于资本市场的最大期待,所谓市场整体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变,指的应该是这个。而这种买卖,与《方法》有关的,是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购买资产或股权致使的股东持股比率变动的披露问题,不是监管的重点。
正是基于上市企业的“货币发行权”,“上市公司控制权”更有价值,其获得当然地成为证券监管的重点。非控制性股权的回收,《方法》加大了对一致行动人、同业角逐、关联买卖、通知时间等信息披露的监管,本人不再复述,本文只模拟一下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性股权的回收。
假设案例: